VR體感劇院場地設備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管理本館場地設備及規範申請使用事項,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及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六十天填具VR體感劇院場地設備使用申請表,向本館提出申請。本館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內為准駁之決定。
三、本館場地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五下午兩點至晚上八點,與週六至日早上十點至晚上八點,週二固定公休。申請使用時段如有特殊需要,經本館同意者,得調整之。
四、申請案經本館同意後,申請人應依本館通知及規定繳交場地設備使用費與保證金,並應遵守申請使用時間。
五、申請人因攝影、錄影、張貼宣傳品等需要,而須搭設臨時工作物者,應事前申請許可,並不得破壞本館設備及建物。若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申請人未如期使用場地或違反本館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要求,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費用(含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於申請使用日前十五天通知本館無法使用者。
(二)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七、經核准使用場地者,活動使用結束後一小時內,應將場地復原並整理清潔完畢(申請時間必須包含復原場地時間)。申請人完成前項工作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場地設備使用費僅限VR體感劇院內範圍,不包含駁二藝術特區其他園區道路及設備,園區使用須知及動線暢通等應依駁二園區規定辦理。
九、駁二園區全面禁止地板及牆壁張貼海報或入場動線標誌。
十、申請人完成前項工作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保證金無息退還,若有損毀或清潔未盡完善至者得自其中扣繳,清潔費及各項修復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若由本劇院招商處理,不足者,申請單位同意無條件補繳。
十一、本劇院保有內容解釋、場地變更及使用決定權。如經發現申請單位辦理活動內容與申請企劃書內容不符,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劇院有權立即停止場地之租用,相關罰款或損失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十二、使用場地其他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由本館另定之並於本場地或其他適當處所揭示。
十三、附表VR體感劇院場地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