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管理本館場地設備及規範申請使用事項,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及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三十日填具VR體感劇院場地設備使用申請表,向本館提出申請。本館得視營運安排回覆申請時段是否開放之決定,並提供場地報價單。
三、本館場地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五下午一時至晚上七時,與週六至周日上午十時至晚上八時,申請使用時段如有特殊需要,經本館同意者,得調整之。
四、雙方確定場地可租用後,需於確認後五日內繳交場地設備使用費與保證金,未於時間內繳交總金額視同取消。
若完成申辦後需取消使用,將酌收費用︰
(一)十五至三十日內取消使用,酌收場地設備使用費 20%,退還保證金全額。
(二)八至十四日內取消使用,酌收場地設備使用費50%,退還保證金全額。
(三)七日內取消使用,酌收場地設備使用費100%,退還保證金全額。
五、本場館以辦理虛擬實境作品放映及相關活動為主要用途,申請單位應確保內容非宗 教或政黨活動,且不得有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情形。
六、活動一週前需與本館承辦人員確認場地布置、播放素材、器材使用、活動流程等相關細節,如申請人因攝影、錄影、張貼宣傳品等需要,而須搭設臨時工作物者,應事前申請獲得許可,並不得破壞本館設備及建物。若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申請人未如期使用場地或違反本館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要求,除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所繳納之費用(含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使用日前三十日通知本館無法使用者。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八、申請時間必須包含進場布置與復原場地時間,申請人完成前項工作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九、場地設備使用費僅限VR體感劇院內空間,不包含駁二藝術特區其他園區道路及設備,園區使用須知及動線暢通等應依駁二園區規定辦理。駁二園區全面禁止地板及牆壁張貼海報或入場動線標誌。
十、使用場地其他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由本館另定之並於本場地或其他適當處所揭示。
十一、本劇院保有內容解釋、場地變更及使用決定權。如經發現申請單位辦理活動內容與申請企劃書內容不符,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劇院有權立即停止場地之租用,相關罰款或損失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十二、使用場地其他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由本館另定之並於本場地或其他適當處所揭示。
十三、附表VR體感劇院場地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表。